出口企业取得失控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答:出口企业取得失控增值税发票后:
(一)销售方未申报缴税,出口企业不得申报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也就意味着,如果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是不允许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也就意味不能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后被核查认定为失控发票,出口企业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追缴已退税款。
(二)销售方申报缴纳税款,出口企业可申报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出口企业上游供货商若已申报并缴纳了税款,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凭证,否则不得作为申报退税的凭证。出口退税实务中,多数是出口企业已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款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而被要求作进项税额转出、追缴已退税款。
综合(一)和(二)的相关规定,“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暂不得抵扣,经税务稽查部门检查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的,允许抵扣,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上游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或者补税的,外贸出口企业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样的发票会被认定为失控发票?
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
一是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的防伪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二是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你收到的进项发票有问题或者开票给你的企业有问题。
那么都有哪些原因会导致发票失控呢?
(1)、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发票失控后,将会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后果和影响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相关规定,若失控发票符合以下5种情况的任意一种,都将“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同时,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1)、重复认证;
(2)、密文有误;
(3)、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认证时失控;
(5)、认证后失控。
关于出口企业取得失控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解读到这里了,实务工作中作为财务人,我们还是要尽可能的合法合规,规避不需要有的风险,做一个合格的财务人。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答疑老师进行提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