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栏填入折扣额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折扣额的,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有什么区别?
一、折扣销售:是先折扣后销售,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打折”,会计上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的。
二、销售折扣: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销售折让: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四、区别: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2、销售折扣是先销售后折扣,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现金折扣”,这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货款而给予客户应收款
项上的减免,应该在实际发生的时候计入财务费用。
3、销售折让是因为企业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给购买方价款上的优惠,应该冲减销售收入,但是注意不能冲减销售成本。
4、三者概念并不相同,但都一定程度上做出了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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