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销售退回如何确认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当合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出现时间性差异时,为调整核算差异,可以帐面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作为利润总额列支,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作为应交所得税记帐,两者之间的差异即为递延所得税。
所得税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果销售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就存在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差异,因此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栏位。该栏位具体应填写的内容是,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
跨年度销售退回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二条、第五条、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八十八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由于出现会计差错后适用的是未来适用法,因此需要在销售退回当期冲减收入成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要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
按照折让的金额或者退货对应的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负数
如发生退货的,还应确认退库的存货和冲减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需要结转至未分配利润,由于本业务不影响当期净利润,该处理会导致未分配利润和利润表勾稽关系出现差异,即,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期末未分配利润,企业需要自行做好备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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