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的上季度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第(二)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支出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但是,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已预缴所得税税额,所以四季度预缴时可以将季度已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应交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而不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不能扣除的管理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收入-扣除)×25%=企业所得税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性的捐赠也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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