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2019-01-21 11:5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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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日常会计实务操作过程中,时常会遇到跨期业务的,一般所说的跨期业务都是指的是跨年的会计业务,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按照季度征收,年末再进行汇算清缴,所以在纳入费用和收入的时候属于不同年度的缴纳税额.那么跨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的呢?

跨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也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发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又规定:根据《熟手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生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手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逐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底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所载成本或费用,纳税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上年度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属于上年度的成本和费用,会计上应予以确认,同时作为上年度成本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本年度在上年汇算清缴后取得的发票,应作为"一年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手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进行专项申报追补扣除.

跨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跨期收入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一般的收入核算企业所得税法也是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但是有例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分包规定了,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来确认收入实现,这个就是按收付实现制来了.同时租金又有例外中的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可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也可一次性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合同来确认,其他跨期收入的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

跨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和跨期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的会计处理方法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很详细了.那么小编关于问题"跨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就介绍到这里.如果还有其他关于跨期费用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可以直接在线向我们联系.更多相关资讯内容尽在会计学堂,快来围观吧,关注会计学堂即可免费获取更多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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