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方式怎么计算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的规定,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1、消费税有实行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比如啤酒、黄酒、卷烟、白酒等,从量计征部分有别于增值税。
2、单纯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收取的押金,逾期视为含税价,征收增值税,但不征收消费税。啤酒的押金只是计算单位适用税额的依据。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5、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低偿债务的,计算消费税按照同期最高售价计算。
6、视同销售的范围不同,造成计税不一致,一般地,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较大,比如将自产的轮胎(应税消费品)生产卡车(非应税消费品),此环节征消费税,但不征收增值税。
7、啤酒屋自产自销啤酒,征收营业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增值税。这是比较特殊的例子。
8、卷烟、白酒设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分别按照国税函[2009]271号、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处理,这也是区别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重要部分。
9、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17%、13%)
2.从量定额(成品油、啤酒、黄酒)
应纳消费税=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纳税人如果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消费品的,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征收(白酒、卷烟)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规定
用外购下列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1)以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6)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7)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以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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