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快递运输服务如何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是对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税目中,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国际快递运输劳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因此,国际快递不属于财税〔2010〕8号文件规定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免税范围.
国际快递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37号)第一条"免征增值税"规定: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规定: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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