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预申报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如何处理?

2019-05-11 21:2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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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会计新手在刚接触财务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这种问题:出口企业预申报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如何处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加熟练的掌握这个层面的财务知识,会计学堂的小编已经在下文中整理出了一些相关内容,希望你们能够有所启发.

出口企业预申报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去主管机关进行预申报,提示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疑点,说明国税部门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没有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

如果排除不属于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错误,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查询电子数据传输系统有电子信息?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运维上报市局、省局运维处理,来帮助企业查询读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

如果在出口退(免)说期截止之日前还缺少相应电子信息如何处理?   如果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期前,一般是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仍然没有出口报关单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4条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申报或纳税申报.

出口企业预申报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如何处理?

我国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给予了政策实行对象发展的方便与扶持.下面详细介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深圳、海南、珠海、汕头、厦门和上海浦东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

对新疆部分地区和西藏等地区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2010年~2020年期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11年起至2020年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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