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1. 关税的申报
(1)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 关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关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的强制执行
1. 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清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2. 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