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 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 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 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 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了财产损失需提供哪些审批资料
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能确认发生灾害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因责任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确认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材料。
因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提供企业关于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因坏帐损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是因债务人死亡或破产,企业必须提供债务方所在当地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果因债务方其它原因,造成企业存在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帐款,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并说明原因。
上述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在保险公司投保,必须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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