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019-06-09 16:1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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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作为总机构在某地的常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附属于总机构之下。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由总公司控制和分配,总分支机构间的资产处置和转移,属于企业内部的事物,不同于企业之间的交易往来。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

汇总缴纳,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一章第五条(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尽在会计学堂,想提高自己专业技能的朋友可以继续前往官网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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