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四)以实物形式发生。
劳保范围指的是什么?
头部防护:塑料安全帽,V形安全帽,竹编安全帽,矿工安全帽。
面部防护:头戴式电焊面罩、防酸有机面罩类面罩、防高温面罩。
眼睛防护:防尘眼镜,防酸眼镜,防飞溅眼镜,防紫外线眼镜。
呼吸道防护: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氧(空)气呼吸器。
听力防护:防噪音耳塞,护耳罩,噪音阻抗器。
手部防护: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耐油手套,医用手套,皮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棉纱手套,防静电手套,耐高温手套,防割手套。
脚部防护:工矿靴,绝缘靴,耐酸碱靴,安全皮鞋,防砸皮鞋,耐油鞋。
身躯防护:耐酸围裙,防尘围裙,工作服,雨衣,太阳伴伞。
高空安全防护:高空悬挂安全带、电工安全带、安全绳、踩板、密目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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