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辅导期纳税人

2025-02-15 10:4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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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辅导期纳税人?从字面上的意思来解读,所谓的辅导期纳税人的概念指的就是那些在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的一般纳税人;对于辅导期纳税人在纳税辅导期期间需要依法纳税的,不能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以及其他的违法行为;那么纳税人应当都是在期满次月后就不能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的;关于辅导期纳税人相关的财务知识,小编老师建议你们可以来阅读下述文章,对你们理解肯定有所帮助的。

什么是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指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的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主要包括新认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时长: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2.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什么是辅导期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什么意思?

纳税辅导期是指税务机关在征税之前,主动了解和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发生错漏的一段期间。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正式转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主要有征前辅导、个别辅导、集中辅导、点面结合辅导等几种方式。其内容具体包括:帮助纳税人熟悉有关税收法令和征税规定,明确征免界限和各种纳税手续;审核应纳税额计算的依据;帮助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熟悉会计核算基本知识,研究改进财务上存在的问题等。

什么是辅导期纳税人?通过上文提及到的相关会计知识介绍,其实辅导期纳税人的概念说的就是那些在实行纳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的,在这里相信你们应该非常清楚,纳税辅导期说的就是一般纳税人的,这里面不包含小规模纳税人主体的;在本网站上关于辅导期纳税人的相关介绍资料有很多的,如果你们对此方面的财务会计知识有兴趣,都是可以来这里免费报名学习,还有很多专业的会计老师会指导你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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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开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要经过纳税辅导,一般期限为半年。辅导期期间当月的进项税票通过认证后当月不可抵扣,经过比对后在次月抵扣。半年到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部门重新审核无误后划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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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现在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还会被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也不会被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新成立的小规模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从业人数10人,是否实行辅导期的管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由于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80万元,因此不会实行辅导期管理。 问: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期间没有销售额,请问此种销售额不达标的情况下可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因此,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与正式一般纳税人有哪些不同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份增购发票时,预缴了部分税款,请问如果辅导期结束时,那笔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因此,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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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就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期限(比如3个月或6个月的)纳税申报抵扣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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