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免增值税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 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则不征增值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 用或境内外使用则需扣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收人来源地的判定 原则,只要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在境内,无论是否完全在境外使用,均需依法扣缴 预提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一、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由此可见,特许权使用费在定义上,目前仍然基本局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许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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