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按利润率预交税属定率征收吗
首先我们看下以为房地产学员的提问: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根据今年的房地产政策,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方式预缴,是不是要改变征收方式,由查帐征收改为定率征收?如果是的话,产品开发完工后还能调整为实际利润吗?
【答】:作为房地产企业,本身就存在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不同的征收方式,对于产品开发完工后是否要调整,还需要根据您具体的征收方式来确定。
所以说是否属定率征收,看企业自身条件,看税务局给企业核定的具体征收方式来定。
那么哪些情况下使用定率征收呢?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一、国税发[2008]30 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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