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上述法规规定可知,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按80000元限额内据实分别计算扣除。
如何计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相关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负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在此小编为大家举例说明:老张是某国企的员工,近期由于身体免疫力下降大病一场,花费10万元,其中医保报销6.5万元,医保目录范围内自己支付部分是3.5万元,老张个人自负部分累计超过1.5万的部分是2.5万元(在8万之内),所以老张在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时就可以扣除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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