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作纳税调整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现金折扣明确是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的,是否发生现金折扣与原销售发票无关.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
但是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针对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
现金折扣的形式有2/10,1/20,n/30,分别代表:如果购货方在10天之内付款,那么销售方就给予总价款的2%的优惠,如果购货方在20天内付款,销售方就给予总价款的1%的优惠,如果对方在30天内付款,不给予任何优惠折扣.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1、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购货方在折扣期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 (折扣后的金额)
财务费用 (价款*折扣率)
贷:应收账款 (总的应收款)
3、折扣期满对方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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