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建筑公司采购钢筋,取得钢筋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0万元(含税),税额170万元.钢筋厂在发票上盖错了章,将财务章当成了发票专用章加盖在发票上,过后在原发票上补盖了一个发票专用章,请问这种发票合规吗?
答:绝对不合规!要是收了这种发票,认证抵扣了,税务稽查时肯定会成为典型.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哈阿国税通〔 2014〕0903号
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0112571929075) :
事由:要求企业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依据:详见通知内容正文通知内容: 2012年1-8月,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571929075)从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 任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75632710X)购入水泥熟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不含税金额合计56,191,679.51元,进项税合计9,552,585.39元.开票日期均为2012年,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经调查,上述业务真实,取得的发票,除加盖旧式专用章外,没有其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办法规定,发票专用章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是确定发票法律效力重要形式特征.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新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的规定,以上 69张发票均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8]40号文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规定,经请示哈尔滨市国税局研究同意,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上69张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 限你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签章) 2014年 9月 3日告知:1、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依法向哈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本通知要求其他事项的,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哈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