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生的废次品可否抵扣进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产生的废次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转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正常损失”以外的正常消耗,现行增值税法规虽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审批,但在实践中,企业还是应该就这个“正常消耗”程度,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比如行业正常次品率,企业对于次品的相关内部控制与管理流程等等,而不是自己认为的正常消耗程度。
哪些情况下收购废旧物资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上述两企业均为工业生产企业,故收购废旧物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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