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税收文件(以下简称“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预计净残值”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授权企业“合理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
从税法和会计角度看,固定资产残值率有没有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从目前的会计准则和税法来看,对残值率的具体比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都要求自行合理确定。
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残值率是需要企业自行进行合理确定的。看完上文,那么小编关于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残值率如何规定的?”就介绍到这里。你掌握了吗?如果想加强会计实操技能,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联系,可以多多跟我们会计学堂的老会计交流心得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