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2017-09-08 14:28 来源:网友分享
3642
免征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下文已一一为大家列出,更多详情请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看吧。

【问题】

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答案】

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纳税人全部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如果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货物和费用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和费用,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3.如果其进项税额已做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做进项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相应成本和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部分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销售免税部份会计分录同上(一)1处理。

2.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或费用。但是在购进货物部分用于应税项目、部分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按增值税条例规定,采用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同(一)3处理。

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减免增值税

年终,将“补贴收入”账户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中去。

借:补贴收入

贷:本年利润

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相关阅读

增值税“直接免征”的账务处理

一、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但是在购进项目部分用于应税项目部分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普遍认为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销售免税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有人认为,免税项目在会计处理时,不产生应交税费的贷项。但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进行征税。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会有新增价值,即仍然负有纳税义务,而免税则是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将本该征缴的税额不予征缴,作为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补贴”;而且,增值税实行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不是同一主体,所以,这里的免税只能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负税人则不一定享有这种优惠,即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开具给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并且按合计数收取款项。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又从何而来呢?所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的金额作为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
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据此,我们可以肯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在排除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式后,仍然没有相关的指导性文件来明确此类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因此仍存在会计处理困境。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免征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是完全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收入的范畴。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同志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中对收入和费用的定性:“收入或费用突出日常活动,只有企业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才构成营业收入或成本,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属于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根据这一段对收入的明确定性分类,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是与企业日常活动密不可分的。所以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应该列入企业的“营业收入”,并且是“主营业务收入”。

二、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有两种情况:

1.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不准备或者不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而且生产过程中其用途发生了改变,最终全部用于免税项目,即纳税人对外销售的全部是增值税免税项目,其会计处理可比照第(一)种情况进行。

2.如果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因而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减免税款等问题。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您好老师: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对于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做相关帐务处理,是否有政策依据

     你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 有没有关于农业机销售可以免征值税的账务处理呀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是价外税,免税就等于没有增值税。 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业机械,增值税免税账务处理是: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做认证抵扣,全额计入存货成本,销售时增值税执行0税率,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纳税人全部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 老师,增值税减免的如何做账务处理。属于增值税附加税减征的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发生业务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收入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不超过30万,不缴纳增值税,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 进项大于销项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

    你好 你说的免增值税是什么情况 是本次的疫情减免行业 免增值税的情况吗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