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交企业所得税扣除期间费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准予当期按规定税前扣除,但未完工开发产品成本,不允许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期间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应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该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计算缴纳当期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可以按照税法进行扣除,不过实际工作中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的话,欢迎来会计学堂网进行咨询,会有专业的老师为大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