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会计处理
答:根据税法规定,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
自产产品用于应税项目如何缴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四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将自产工具用于增值税项目项目的,均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该工具所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用于增值税项目的销项税额,不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非应税项目主要是营改增以前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文件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大部分已列入“营改增”项目)、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营改增以后,都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了。
以上就是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会计处理的全部内容了,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计算,想要学习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官方网站的每日持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