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十四条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印花税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
1、立合同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
印花税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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