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建造服务取得专票,进项税抵扣与差额征税无关?
1、甲企业在营改增后支付的1000万元工程款,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这是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上,属于提供了应税劳务并且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这部分工程款应缴纳营业税,因此乙建筑公司不可能就此应缴纳营业税的工程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无法抵抗进项税
2、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营改增后销售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三种方式为,包清工、甲供材、以及老项目。改工程属于甲供工程,开工日期也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因此乙建筑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即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同时可以自行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
甲企业希望取得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工程款总价不变,则势必压缩乙公司的利润空间,因此要么将这部分税收负担追加预算,要么甲企业强势要求价格不变,或者适当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