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招标采购过程中,如何进行价格比选,选择综合评标单价最低的供应商
解析:营改增后,物资招标采购过程中,针对不同纳税人身份供应商应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通过价税平衡计算进行价格比选,选择综合评标单价最低的供应商。
投标人提供不同税率的材料税金,以相同的口径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评标价格,最后按照评标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评标价格=投标净价+净价×(17%-A)×(1+附加税费率之和)
其中:A为投标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若投标人只能提供普通发票,则A为0.
净价: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标人,净价为不含税价格,对于只能提供普通发票的投标人,其净价为含税价格,其进项税额抵扣率为0.
如某项目部位于深圳,采购材料时有甲、乙、丙供应商可供选择。
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供应材料价格为1170元,其中1000元为价款,170元可抵扣进项税额。
A的评审价格=1000+1000×(17%-17%)×(1+12%)=1000
乙为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材料的价格为900元,其可以提供税务局代开的专用发票,也就是873.79元为价款,26.21为可以抵扣的进项。
乙的评审价格=873.79+873.79×(17%-3%)×(1+12%)=888.47
丙为个人或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等,不提供专用发票,可以提供普通发票,价格为800.
丙的评审价格=800+800×(17%-0%)×(1+12%)=952.32元
甲的评审价格为1000,乙的评审价格为888.47,丙的评审价格为952.32,因此选择乙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