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怎么核算?
答:(1)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2)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对于兼用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可全额进项税额抵扣。
(3)账务处理
改建开始,应将被改造资产的账面价值(残值)转入在建工程,即按其残值: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发生改建费用: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如需要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将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40%,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待抵扣进项税额40%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改建过程中如果对固定资产进行部分拆除而且有拆卸物资出售或入库,应按出售物资的含税销售价或估价: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
改建、改造完毕交付使用时,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额: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重新使用后,应按具体情况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