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如何调整财税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业务应采用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企业在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因此,对于所得税与会计处理出现的差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来确认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税法与会计出现的差异应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如果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贷方发生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如果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借方发生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类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并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要什么条件
投资性房地产只有在符合其定义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如何操作?
答: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其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因此,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
成本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1结转
公允价值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方差额)
贷:固定资产 (原值)
其他综合收益 (贷方差额)
看完了上述小编的分析,关于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要什么条件,您现在清楚了了吗?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大家还有疑问的都可以联系会计学堂答疑老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