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如何开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机关备查.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填"免税".商品编码选40101专利技术享受优惠选"是",税率"免税".
如何理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要求: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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