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暂估成本调整误区解读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即将到来。正确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是企业的必须课,基层税务机关此时也迎来了咨询潮。但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对个别政策理解存在偏颇,例如对“暂估成本”的纳税调整。
对于“暂估成本”,基层税务机关比较常见的回答有两种:回答1,成本并未发生,属于未发生费用,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回答2,成本确实发生,对应未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当年的汇算清缴结束日前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允许税前扣除。
回答1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回答2的依据为:《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暂估成本调整误区解读,总的来说相关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如有疑问,一切以成文的法律法规为准。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多位老会计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