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费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20-11-13 07:0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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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现在是非常普遍的额,几乎人人有,有的人还有好几部,电话费也是一项很大的支出.对于企业或者单位来说,电话费更是一笔不少的开支,业务量大,电话也多,相对电话费也是高的,今天编者和大家讲解一下电话费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电话费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发生对外业务,应取得以公司全称为抬头的发票,如购销业务,可以税前扣除.

电话费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取得以个人名字为抬头的发票,这类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员工个人消费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而由公司承担的,不能税前扣除.具体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二、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个人发生的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电话费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电话费一般对于企业或者单位来说是一项很必要的支出,发票的开具也是根据自己公司来定,如果是个人名称开头的发票编者也讲解了怎么样税前扣除的问题.希望大家看后能明白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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