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内容不全可否抵扣?
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所以发票需要按实开具.由于"营改增"应税劳务不象销售货物一样有非常清晰的数量、单位、单价,所以尽量要求开具详细.如果属于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发票哪些内容必须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主动提供单位、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二)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销售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时,供应两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发票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
(三)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主动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四)字轨号码.销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发票上的字轨号码的顺序和日期的顺序从前往后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五)开具时间.
(六)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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