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退回
相关政策--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增值税发票已认证需退回重开怎么办
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退回重开的,如果发票有错误需要重开的话,由你公司申请红字发票信息单,待税控系统核准后交给销货方(购方同时做进项转出),销货方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多开的发票收入后在重新开具发票.
依据如下: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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