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如货物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承运人以其他手段占有货物,则构成侵权)兹有一例可资说明:甲公司从乙公司借款10万元未还,乙公司将甲公司停放在停车场的货运汽车予以扣留,以此迫使甲公司偿付借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车辆并赔偿因车辆停运造成的损失,乙公司答辩称其是依法行使留置权,并反诉要求甲公司偿付借款.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甲公司偿付乙公司借款10万元,但同时认为,乙公司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货车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本案中,乙公司并未因合同占有甲公司的车辆,不具备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故其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结果,乙公司不但没有因此实现保障债权的目的,反而被判赔偿对方损失.
2、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而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产生的费用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例如:甲公司曾从个体运输业主王某处借款20万元未还.后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王某将甲公司的货物运输至广州,运费共计9000元.货物运到广州后,收货人将9000元运费付清,但王某以甲公司曾借款20万元未还为由将货物扣留,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后才还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货物并赔偿损失.王某辩称其扣货行为系行使留置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某因货运合同而占有甲公司的货物与甲公司借款不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王某不能以此行使留置权,故其主张得不到支持.
3、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
留置权的含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规定的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实际情况,行使留置权需要符合以上条件,大家可以按照以上操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得出现半点闪失.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以上就是关于本文的全部内容了,非常感谢你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