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分包扣除和抵减是什么意思?
用于简易计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所以允许扣、 除分包款部分,以增值部分纳税,这里计算的直接是应纳的税额.
简易计税项目可扣除分包税额会计处理
第一种情况,建筑企业按建造合同准则,根据工程量计价单确认分包成本.存在一个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计价涉及到增值税问题,要么计量时未取得发票就不核算增值税部分,直接根据不含税价确认: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万
贷:应付账款-分包商 100万
要么,根据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和约定税率,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暂时核算,取得发票后再结转到相应科目.假设该项目分包也是简易计税: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尚未取得发票 3万
贷:应付账款-分包商 103万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计量分包成本时按照含税价格计量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3万
贷:应付账款-分包商 103万
虽然含税计量分包款违背财税2016年22号文有关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但是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确认分包成本时含增值税,却得分包发票时再冲减合同成本,将可差额扣除的分包税额计入相应的科目也是可以的.
不管以上哪一种方式,一旦收到分包发票差额扣除时,都要将可扣除的分包税额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抵减税额"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抵减税额 3万
贷:应付账款-分包商 3万
或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抵减税额 3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尚未取得发票 3万
或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抵减税额 3万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3万
第二种情况,比较简单,建筑企业未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按照收取的分包发票确认分包成本,收取发票的当期同时确认分包成本和可以差额扣除的分包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抵减税额 3万
贷:应付账款-分包商 103万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下怎么预缴和申报呢?
建筑服务发生地: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3%)*3%
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纳税款=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3%) *3%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强调: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跨区域预缴税款了.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简易计税-分包扣除和抵减是什么意思?"这一问题的详细回答.原则上,我们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进项税可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对于简易计税-分包扣除和抵减的含义理解,还是根据上述案例来操作,理解更透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