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两年抵扣的不动产包括哪些项目?
答: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购进货物。
“除建筑装饰材料,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之所以列举这些项目,是为了与增值税转型改革时发布的财税[2009]113号文件口径保持一致。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中明确,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都作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因此,作为其组成部分,这类货物适用分2年抵扣的政策。
2、设计服务。
3、建筑服务。
上述2、3这两类服务都是属于可以明确判定与不动产项目直接相关的服务,因此适用分2年抵扣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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