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免税额如何处理?
农产品免税额会计处理:
免税农产品由于免除了增值税,如果用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生产应税产品,按税法规定,可以按照买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如果用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生产另外的免税产品,则购进时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把原来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二是将享受到的增值税额作为企业的一种利得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销售农产品免税账务处理:
1、销售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
2、月底结转销项税
借: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农产品免税额涉税政策
首先,销售额的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次,发票的开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免税农产品适用免税规定,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在普通增值税发票中只能填写金额栏,不能填写税额栏,该销售额是免除了增值税的,属于不含税的金额。也就是说,销售免税农产品的销项税额应该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金额直接乘以13%。
再次,关于兼营业务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农产品免税额处理方法不外乎会计处理,涉税处理,而这些都需要以政策为先导,本文由会计学堂小编整理,欢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