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土地补偿费会计分录要如何做?
对于非房地产企业卖房卖地的行为,作为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在“营业外收入(或支出)”科目核算。
实际收到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无形资产-土地
营业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企业收到土地补偿收入会计账务处理现状
1、
挂账不处理。目前这种企业最多,当取得补偿费后,由于是财政资金划拨,收到款项后,只是出具了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会计账务处理时作挂账处理,记入“其它应付款”项下。
2、 有些企业甚至收取补偿费后放在企业账外,不在企业财务账面反映。
3、
作为“补贴收入”入账。针对该项目来说,当企业财务收到补偿款后,不论是否重置资产,会计上先作为补贴收入入账,列入“补贴收入”,但到年终所得税汇算清交时,又作为免税项进行调整。
4、
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处理。有些企业由于进行了固定资产的重新购置,遵照税收政策要求,按第一种方法冲减了固定资产原值,但当出现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值小于(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时,又不知道如何冲减。
收到土地补偿费会计分录的做法是从企业为出发点,以账务处理为基础才行,本文还讲述了其他有关收到土地补偿费的内容,皆由会计学堂小编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