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补录怎么做?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需要携带的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公章,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注销文件或者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发票领购簿以及领取的发票;
3、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交回金税盘或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还应一并提起注销出口退税资格的申请,因为按照规定,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先对其出口退税资格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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