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按工资的实发数还是应发数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工会经费的基数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工会经费是按照工资的应发数,不是实发数,实发数是应发数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等余额,而工会经费是以工资总额为计提依据.
计提工会经费是按应发工资计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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