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时未开票收入如何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四项原则: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这四项原则,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
因此,对于所得税汇算时未开票收入的调整,可以这样做:
1、本年度补计提以前年度的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2、结转时:
借: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银行存款
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多、少计费用或多、少计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科目,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相应的盈余公积的调整。最终不能影响当期的“本年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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