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劳务费影响社保基数么?
劳务费可以进工资总额,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根据职工薪酬准则的应用指南:“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因此,在会计上,对于这部分劳务人员的劳务费,也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
但在其他方面,如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保、统计等方面,均不认为劳务人员是公司的职工(并不直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作为工资。这部分劳务人员工资不作为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的依据。
为了兼顾会计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在会计核算中,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劳务人员报酬”等明细科目单独核算这部分劳务人员薪酬支出。
劳务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
1、劳务费不可作为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
2、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的14%,而劳务费不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故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
3、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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