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的收入分录怎么处理?
答:财税【2003】1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人部分)
主营业务收入(差额部分)
支付工资或劳保
借:其他应付款(工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支付公司分摊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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