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因此,上述企业在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时,其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