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入股涉及哪些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以房产投资不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涉及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关于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增值税的处理?
不管固定资产是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对外投资都属于视同销售,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货物。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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