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上期有留抵税额本月如何计提增值税?
答:《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上述规定表明:营改增前留抵税额在“营改增”以后,通常无法一次性全额抵扣,而应按照一定比例逐步抵扣。
如果本期增值税减去上期留抵税额为负值,则继续留抵,不提随证税费;如果本期增值税减去上期留抵税额为正值,则按其“正值”计提并缴纳随证税费。
因此,营改增后上期有留抵税额,本月这样计提增值税:
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次月缴纳增值税等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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