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需求量大,向银行取得借款较多,请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时,其提供的金融机构证明是指什么?未发生借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吗?
具体解答:
金融机构证明主要是指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
据规定,此类利息支出,是指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开发项目未发生利息支出的,不予扣除。对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
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财务费用,虽然未支付,税法依然认可,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