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的核算的会计原则有哪些?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保户质押贷款”科目。 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贷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1.发放贷款:
借:贷款—本金 (本金+交易费)
*—利息调整(差额)
贷:吸收存款(实付额)
2.确认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 (本金×合同i)
贷:利息收入 (摊余×实利)
*贷款—利息调整
收到贷款利息:
借:吸收存款 (票利)
贷:应收利息
3.确认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同时,贷款减值后,贷款下设所有的(本金、利息调整以及应收未收利息)明细账都需要转入“贷款—已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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