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帐本位币,是指单位用于日常登记会计帐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07年12月版第 11 页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这是《会计法》对我国记账本位币的规定。这一规定包括了以下三方面:
(一)记账本位币的定义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二)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我国《会计法》中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折算;
2.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3.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时所使用的货币。
(三)企业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境外经营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1.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
2.当企业在境内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或者分支机构,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与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不同的,也应当视同境外经营。确定境外经营,不是以位置是否在境外为判定标准,而是要看其选定的记账本位币是否与企业的记账本位币相同。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除考虑前面所讲的因素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2.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3.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4.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四)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多,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在一些单位的会计核算中明显增多,有的占据了支付主导的地位,如果要求这些单位平时每一笔的外币收支都要折算为人民币记账,不但会影响其经济业务往来,同时也会加大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为了方便这些单位的会计核算,《会计法》作了可以选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但是,这些单位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折算后的金额作为以新的记账本位币计量的历史成本,由于采用同一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不会产生汇兑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