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清查制度
财产清查的制度一般有两种:“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
(1)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是对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或减少,都必须根据会计凭证在有关账簿中进行连续登记,并在账上随时结算其结存数的制度。
由于财产物资是通过账面的收、发、存进行连续登记、计算反映的,因此称“永续盘存制”;又因是在账上盘算的库存数,所以又称“账面盘存制”。
其计算的基本公式:
上次结存(余)数+本次增加数-本次减少数=当时结存(余)数采用永续盘存制,从账簿上可及时了解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和结存状况,有利于对财产物资的流量和存量进行动态管理,有利于财产物资保管。但采用永续盘存制时,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不仅较大(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则不存在问题),而且如果财产物资的实际库存发生问题,还不易察觉。所以,即使采用永续盘存制,仍需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地盘点,以便落实账面的财产物资数。因此,单纯采用永续盘存制的单位是不存在也不应存在的。
(2)实地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是日常登记财产物资明细账时,只登记收入数,月末根据实地盘点数,倒挤出本月发出数,并据以入账的盘存制度。
实地盘存制的特点是平时不记发出数,发出数是通过实地盘存数倒挤确认的。其计算的基本公式:
期初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期末实地盘存数=本期发出数实地盘存制平时对财产物资的发出和结存数不进行记录,日常核算工作量比较简单,但不能反映财产物资的动态和结存情况,另外,以存计耗倒挤成本,会把不合理的损耗、短缺、盗窃、丢失、差错等挤入成本,容易掩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实地盘存制一般只能对品种庞杂、收发频繁的物资,如零售商店和超市的非贵重商品、鲜活商品等,在日常不便使用永续盘存制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典型的实地盘存制是不能随便采用的(对个体户、夫妻店“好使”)。
[提示:请注意实地盘存与实地盘存制的联系与区别。]
二、财产清查的方法
清查公司自有财产,包括全部财产物质、货币资金、债权,也包括在途材料、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材料等不在公司但属于公司所有的物质。清查外来财产,包括租入的财产物质,受托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质。清查各种债务,包括短期债务、长期债务。清查所有者权益,包括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利润。
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牵涉到公司各个方面,工作量较大,政策性技术强。因此,一般要成立财产清查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主管人员、技术人员、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实物保管人员参加,有计划地进行。清查后,写出清查报告。
财产清查的方法:
实物盘点
(1)实物盘点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材料、产成品等实物,以及未完成的基建工程、专项工程等进行的清查。
(2)实物盘点的准备工作:在开始盘点之前,必须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除了组织好人员外,还必须将全部账目登齐结清,分类整理实物,检查度量衡表。
(3)实物盘点的报告形式,包括盘存单和盘点盈亏表。
(4)实物盘点的程序:盘点实物→登记盘存单→估价→编制盘点盈亏表。
在实物盘点和编制报告时,应特别注意实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归公司,不能作为本公司的财产;相反,属于本公司但实物不在本公司的财产,应与对方单位联系进行清点。
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的清查主要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清查。
库存现金的清查:一般每天由出纳自行清查,会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或突击清查,年终也必须进行清查,清查后,编制“现金盘点报告表”,对于账实不符的地方,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银行存款的清查:银行存款的清查采用与开户行核对账目的方法,根据本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剔除未达账项的影响,找出账实不符的原因,及时纠正。
债权债务的清查:采用同对方单位核对账目的方法,公司在自身所记账目已确定完整的基础上,编制对账单,交对方核对。公司对账单可以一式两联,一联留本公司备查,另一联交对方核对。公司在收到对方寄回的回单后,应据以填制“债权债务报告表”
所有者权益的清查:对于法人资本,审查出资报告书,编制“投资者出资报告书”,对于公积金,应按内容进行清查。